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何军军,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农民。2016年1月,因赌博被礼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罚款处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1年4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吴平,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农民。2012年,因故意毁财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1年4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份,被告人何军军联系被告人焦吴平来成县做生意赚钱,二人在成县**镇**酒店房间内住宿时,何军军提议与焦吴平一起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赚钱,焦吴平同意后,二人为组织卖淫积极准备,何军军联系并承租了位于成县**镇**家园**楼**单元**室的住宅房,后又联系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南某某四名卖淫女共同居住在该承租房内。何军军又组建了一个叫“我要:发光”的微信群,群主为何军军,成员有焦吴平和四名卖淫女。按照何军军规定,由何军军、焦吴平联系嫖客,并将联系好的嫖客地点发在该群里,由何军军驾驶甘K****6白色轿车或者焦吴平驾驶甘K****0银灰色轿车将卖淫女接送到嫖客指定的地方实施卖淫,卖淫女每次收取的嫖资要截图第一时间发在微信群,从而便于何军军、焦吴平管理嫖资数量,嫖资按照规定由何军军与卖淫女五五分成,何军军按一定比列给焦吴平分成,由此,何军军、焦吴平组织四名卖淫女多次实施卖淫,从中抽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南某某、韦某某、张某丙、豆某甲、豆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组织多人卖淫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焦吴平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军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焦吴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丽
2021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军军、焦吴平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