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出租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8月9日成县公安局作出拘留决定,2021年8月10日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送往成县看守所进行拘留,同日成县看守所出具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相关规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不符合羁押条件,建议办案部门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同年8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甘K****4号出租车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甘K****2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出租车驾驶员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姜某某带至办案中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2.5mg/100ml,随后带至成县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液。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2.2mg/100ml。
又查明,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姜某某于2021年9月21日被人发现已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