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73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8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8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K****3号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镇**门口处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依法提取杨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