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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1-11-17 16:28:5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成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44********,文盲,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5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1年6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看见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孙)砸坏王某丙(系王某甲三儿子)家的下水管,便用手中的钢筋拐杖击打王某乙的背部,被害人王某丁(系王某甲大儿子)上前夺掉王某甲手中拐杖,王某甲便手持装过混凝土的塑料桶追打王某丁,连续击打王某丁的头部数下。期间,王某丙与王某乙发生撕扯,陈某某(系王某丙妻子)、吴某某(系王某乙妻子)也参与打架互殴,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王某丁的伤情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左侧枕骨骨折;②头皮裂伤;③头皮血肿;④软组织挫伤。王某甲的伤情经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丙的伤情经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某的伤情经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乙的伤情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左眼眼球挫伤;②左眼眼睑挫伤;③左眼角膜擦伤。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标准,被鉴定人王某甲、王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扣押清单、调解记录

2.证人王某丙、陈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文书;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已达七十五岁以上、自首、初犯、偶犯的情节且本案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丽

                                2021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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