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8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K**4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门口处时,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1mg/100ml,后依法提取朱某某血液样本,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