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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岳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时间:2021-11-17 16:32:3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单位四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岳某甲。

诉讼代表人岳某乙,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四川****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岳某甲,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261966******,大专文化程度,**员,四川****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4月2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6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甘肃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到成县**镇“**苑”商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3494万余元。后被告人岳某甲以“****公司”的名义组织招用劳动者对该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截止2020年1月20日,“****公司”共向“****公司”支付劳务费1640万元用于发放2019年农民工工资,又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劳务费120万元解决2019年底遗留农民工工资问题,岳某甲却将部分劳务费用作材料款,未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2020年1月19日、3月18日,成县**和**局两次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仍逾期未履行,导致张某乙、代某某、毕某某等95名劳动者未发放工资高达192万余元,引起多名劳动者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招标清单、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合同书、工程款支出统计表、工资花名册、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工资结算汇总单、转账回单、借记卡明细清单、电子回单、借据、投诉书、付款凭证、限期整改指令书、承诺书、电话记录、收条、领款记录、微信截图等;

2.证人柴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董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孙某某、李某乙、董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四川****有限公司、被告人岳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单位四川****有限公司、被告人岳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强

2021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陆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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