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乔某甲,女,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5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殴打他人,2015年7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5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7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14时许,在甘肃省成县**镇**村**社被告人乔某甲家屋后,因地界纠纷,被害人石某某阻止乔某甲家施工时与乔某甲儿媳张某某撕扯在一起,并被张某某撕扯在地压在身上。随后被告人乔某甲持木棍击打石某某的腿部、胳膊等部位致石某某受伤。后经甘肃省成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石某某的伤为:1、双下肢软组织挫伤;2、右上肢软组织挫伤。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乔某甲的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木棍两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土地登记表等;证人张某某、冯某某、乔某乙、汪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丽
检察官助理:刘宇荣
2021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木棍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