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苑**栋**单元**室,**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7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黄渚镇**村**社**号,**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7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好友韩某某介绍推荐的中国****证券投资平台(以下简称****APP),两次共缴纳6600元后注册成该平台会员,李某甲为了获得更多奖金和收益,将****APP又通过见面介绍、微信朋友介绍的方式推荐给索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直接或者间接推荐人数35人,推荐发展层级4层,总计获得奖金59232.95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易某甲通过微信好友韩某某介绍推荐的中国****证券投资平台(以下简称****APP),缴纳6000元后注册成该平台会员,易某甲为了获得更多奖金和收益,将****APP通过见面介绍、微信朋友介绍的方式推荐给易某乙、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同时建立了“(**)老朋友回家群”,易某甲担任群主并对****APP进行宣传推广,直接或者间接推荐人数87人,推荐发展层级5层,总计获得奖金2613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检测报告书,指定管辖的批复,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宝清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线统计表,调接受证据通知书,投资人询问情况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部云端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APP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易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学谦
2021年8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易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