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案件发布 > 正文
案件发布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1-17 16:18: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徽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县******西**处,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检测乙醇(酒精)结果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2日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