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控制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入库、发放与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指日常办公使用,购买价值达不到专项资金购买和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具、设备维护、办公耗材等。
第四条 各部门如需办公用品应填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后勤服务中心,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保障。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物品时应制作采购清单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方可施行。在采购时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所有采购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保管。领用办公用品时由领用人填写领用记录。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掌握各类办公用品的需求,备存常用物品,做到存量少又能满足办公、办案需求。
第八条 办公用品保管要做到入库清、出库清、存放整齐。
第九条 要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精打细算,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
第十条 办公用品不得占为已有,挪作私用,干私活,谋私利。
第十一条 要精心使用办公用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的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