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6********,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49分,被不起诉人武某甲饮酒后驾驶甘K****3号皮卡车,从**酒店往出开车时撞坏挡车杆,被**酒店门卫拦截并报警,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武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0mg/100ml,后依法提取武某甲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9.41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