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动态 > 正文
检察动态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敲黑板!行政检察知多少?

时间:2024-07-11 21:02:3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undefined

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我国当前 “四大检察”之一。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活动,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核心就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贯穿在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四大检察”。

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办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实现政府与群众之间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服判息诉,从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有什么?







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主要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可分为五大职能:

01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02

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03

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04

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

05

促进“民”“官”融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监督书(二)身份证明(三)相关法律文书(四)相关证据材料





1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以及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当事人遇到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

对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1

违法执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2

怠于执行或不执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4

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1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裁定不予执行、不应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


2

人民法院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违法、财产处置措施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活动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3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怠于执行。


4

其他执行活动违法。


注  意

监督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二是其他当事人的信息,其他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三是写明申请监督的具体请求。四是详述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以及事实和理由。这四项内容都正确填写,才是一份合格的监督申请书哦。另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需将副本向其他当事人进行送达。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情况还能不能申请?







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和某行政机关打官司,明明我有理,法院却判我输了。我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是专门监督这类事的,您可以去试试看。不服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行政赔偿调解经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我的官司胜诉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的执行迟迟不到位,我该怎么办?


法院执行不给力,到检察机关找行政检察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侵害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存在违法情形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在违背我的自愿原则情况下主持达成了调解该怎么办?


如法院的调解活动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您可以收集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由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进行审查,如情况属实,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行政机关对小明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小明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却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这类事情也由检行政检察部监督。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要先行保障小明的救济权,在救济期限内小明不寻求救济的,到期以后,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我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了多次诉讼,有没有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减轻我的诉累,达到诉讼的目的?


有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如果符合化解条件,您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对“潜在之诉”“过期之诉”“遗落之诉”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此减少诉累,解决您的烦心事、揪事、操心事。



关闭

智能悬浮区